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山东住建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办法》的重点包括:
1.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个人执(职)业资格、注册证书的;
(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八)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
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1.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四)"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二)、(三)、(四)项信息公开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1.该办法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7日。原《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及其补充说明同时失效。
关键词:建筑市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