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第84号政府令,公布《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指出: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带头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1年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或者节点、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四、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或者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7日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日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五、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关键词:工期,建设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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