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时代的背景下,建筑行业步调放缓,利润空间减小,呈现出下行态势,同时行业也正在持续催生出新的发展逻辑。对于嘉实集团而言,如何在行业大调整时期保住生命、冲出重围,重要前提是要推进管理变革,释放人的价值,不断提高全方位的竞争力。通过自上而下,对齐一致的思维革新,让员工自发觉醒,珍惜每一分钟,不断提高自我价值,预防风险,稳中求进,荣耀我们的承诺,持续建设"嘉实产品"和"嘉实人"两个品牌。预防风险,稳中求进,是一种责任和寄托,存在于每位员工的自我要求中,对每个客户的尽心尽责中,为贡献价值意义的积极作为中。未来已来,行而不辍,共创美好! 

法律风险是企业生存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存在,可以倒逼企业更好发展。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掌握了法律风险中的基本规则,就能够利用完善的法律管理体系对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各种损害和损失进行控制和预防,让法律风险可以通过预防、评估以及控制,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进行运转,强化企业在面临风险时的处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本期分享的内容,来自南通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提示,共七大类26项。

背景信息

南通市是闻名全国的建筑之乡,在全国地级市中第一个获得"中国建筑装饰之乡"殊荣。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建设工程案件,成立专职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件的"民事审判第六庭",2018 年至 2021 年,共受理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0257件,对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具有非常深入精准的研判分析。

把脉问诊,七大类26项风险提示

一、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

招投标阶段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起始阶段,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

1、投标前对建设单位的资信审查及项目风险研判不足。

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前应做好项目审查工作。对项目和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细致审查。主要包括向有关审批单位了解和实地考察项目情况,查询招标备案情况,检索住建部门官方网站相关信息,了解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等级、是否按规定年检、报建手续是否完备、企业信用是否良好等。

2、违法违规进行项目投标活动。

依法依规参加投标。了解并遵守招投标法律规范,不串通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弄虚作假、不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分包、严格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行贿等。如发现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其他投标人有不法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维护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对工程造价缺乏合理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

投标前应由专业人员开展工程造价预算,在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影响施工的成本因素,切勿盲目为了中标而肆意采用"低价中标"策略。采取固定总价合同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对待包干价方式,对照施工图了解和掌握施工要求,对图纸及施工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报价时应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认真研究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确定总体工程量、做好总体支出预算,通过保证质量、综合调整、合理计价方式最终确定合理的投标价。

二、资质外借与转包、违法分包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向外出借资质"被挂靠"、承接工程后自身不施工,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建筑施工企业除订立总包合同、与建设单位进行必要对接以及收付工程款资金外,基本不参与工程管理,对外付款仅凭挂靠方、转包及违法分包方的签字、确认,而不进行严格审查,造成极大风险隐患。企业因此频繁涉诉及被采取保全措施、影响资金流动及新项目投标、影响已有优质项目建设等情形亦不鲜见。

(一)行政责任风险

4、行政处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违法挂靠行为和处罚结果计入单位信用档案,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可能会限制市场准入。

5、税务成本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顽瘴痼疾,不应以内部承包为名行出借资质"挂靠"之实、以专业分包为名行转包之实,更不应以出借资质或者利用资质承接工程后转包、违法分包并收取管理费作为主营主业。

(二)民事责任风险

6、施工质量难以保障从而引发与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纠纷。

7、施工安全缺乏监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或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8、工程资金缺乏监管,引发因欠付材料款、人工费产生的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或者因过付款项(如垫付农民工工资)引发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返还过付工程款、追偿权等纠纷。

9、印章等资料授权、管理不当,引发因项目部对外借款、欠材料款而债权人起诉建筑施工企业纠纷。

10、对施工过程缺乏监督管理,导致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失控状态,引发实际施工人向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纠纷,或者项目部雇请人员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11、以内部承包、设立分公司形式进行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公司的设立、资金及人事缺乏管控,各分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随意刻制公章、出借公章对外缔约、举债、担保,债务无法清偿时分公司负责人注销分公司,从而将债务转嫁于建筑施工企业。

严格管控项目质量及安全作业,保障施工中的质量、安全要素。切实保障施工人员权益,依法参保工伤保险或者商业意外险,强化实名制管理。强化项目人员、印章及财务管理,项目部对外订立合同须向公司备案,印章上可注明授权范围,防范公章滥用。项目付款时应说明款项用途并提供付款依据,工程款保证专款专用,加强对工程款收支账户管理,防止出现体外循环。强化施工过程监管,施工中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工程进行巡查,全面掌握现场真实情况,及时收集施工资料,工程竣工后还应注意掌握项目对外债权债务情况。规范企业内部承包制度,杜绝以内部承包名义从事挂靠或者转包、违法分包。加强对内部承包人资信能力、项目部订立合同、对外拨付资金及涉诉纠纷的管控,不放任、放权。严格控制分公司设立,对确有必要设立分公司的,应加强管理,通过实行财务委派制、加强内部审计等方式管理分公司人事、财务等核心事务,对分公司申请注销的,应严格审查其债权债务情况,防止分公司负责人滥用权利。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企业内部设立合规部门,由专业人员处理法律事务,提高风险防范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三、合同签订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

目前建筑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市场供求相对失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地位、交易条件不平等,建筑施工企业盲目签订合同现象较为普遍。

12、忽视对合同主体资格、要素条款及性质的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内部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规范合同的订立、审批、会签、登记、备案流程,规范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订立合同时注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及资质、签约人员身份及权限,明确合同要素条款及合同性质。订立合同后,在客观情况未发生招投标时难以预见变化的情形下,杜绝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实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隐蔽合同。

13、对合同条款细节、施工图纸审查松懈。

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极其重要。建筑施工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就内容进行全面磋商,对项目名称、地址、施工内容、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工程中质量要求、工程工期、安全防护措施、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竣工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等在专用条款中以书面方式予以明确,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或者前后矛盾条款。尽量减少单方面约束性条款,把握违约责任限度防止风险扩大化。着手施工前应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审查,落实技术交底等事项,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14、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情形下难以平等缔约。

建设单位要求指定分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设单位资信决定是否接受指定分包。在建设单位资信较弱情形下尽量协商将指定分包转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建筑施工企业收取总包配合费以降低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决定接受指定分包的,尽可能要求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工程款支付、对内对外责任等核心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对施工进度、安全、质量、工程款支付及资料管理,收集并固定与指定分包单位之间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凭证。

四、合同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岗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科学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防范及掌控意识比较薄弱。

15、自身守约及规范意识不足。

履约过程规范化,重视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管。加大施工现场管理力度,严格按约履行,加强对施工现场"五大员"、"八大员"管理,避免出现质量及安全问题。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审慎与材料设备商签订合同,确保乙供材料、设备等质价合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制作方案、审批施工,涉及工期及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工程量增减事宜的应事前签署签证文件或者事后进行书面确认,注意完善手续、留存证据。

16、项目经理职权滥用。

建立健全项目经理监管制度,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重大事项决策应由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公司主管逐层把关,尤其是对合同审查、印章使用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授权范围等均应做好严格控制,有条件的还应对外公示。实行审计监督制度,重视在建、竣工、分包项目的审计,对规模大、工期长的项目实行年度和终结审计,重点抓好项目经理经营责任与效果、经营活动合法性和财务纪律等重大问题的审计。

1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支付账户管理不当。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开设、使用账户,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作其他资金往来。落实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向农民工宣传普及工资专用账户的保障属性,防止实际施工人或者其他人员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提取,以及因专用账户管理漏洞出现的恶意讨薪风险。同时积极防范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18、市场及其他不可控风险。

订立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履行时的不可控风险,与建设单位充分协商明确风险及责任负担,维护应有权利。合同履行中应注重施工进度管理,尽量避免市场波动周期。如受大环境影响导致风险难以避免,不宜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更不应以次充好影响工程质量及安全,而应尽量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者签证,有利于减少自身损失。即使进入诉讼程序,诉讼调解亦是维护企业利益的有效途径。

五、工程款结算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

工程款结算是长期困扰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尤其受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工程款拖欠问题更为凸显,对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困扰。

19、前期垫资、后期工程款回收效率低。

谨慎采用垫资模式施工。对要求垫资的项目,除了解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分析其是否具备足够资金保障工程款进度外,还应综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分析垫资比例,充分考量工程的盈利情况,量力而行而非盲目抢占市场、盲目垫资负债经营。垫资施工后应重视工程资金的清收与质保金回收,根据约定付款节点、支付条款等预备付款资料,第一时间与建设单位对接,同时了解建设单位不付款的理由,审查自身是否存在履行不当,及时补正手续、弥补瑕疵并固定证据,敦促完成付款。针对账龄长的应收账款,除与建设单位展开有效对接沟通外,还应考虑尽早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资金回笼。

20、施工资料不完整甚至无施工资料,施工结算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

工程竣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竣工结算。主动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及准确、详实、全面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整记录、证明工程造价等内容,装订成册后按期向建设单位提交,保存反映提交资料构成的签收记录或者邮寄凭证。如有结算依据不明或者结算审计与投入差距过大情形,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形成书面意见,明确结算依据以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等。针对建设单位怠于审价情形应主动沟通核对,适时发出加快结算催告函,同时加强中间控制,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存,必要时启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1、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引发"蝴蝶效应"。

增加对主张债权商业票据的风险认知,订立合同时可约定不使用商票支付工程款,则在对方采用商票付款时可予拒绝,从源头杜绝风险。如建筑施工企业同意接受商票付款,则可在合同中约定如无法兑付仍保有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如工程款被拖欠且无其他解决渠道时,应及时诉至法院或者申请仲裁保障权利。尤其涉及在建工程时,更应当果断决策,运用合同解除权早降风险,避免损失扩大。

六、工程索赔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

现实中建筑施工企业因合同约定不明、证据留存不力、索赔意识单薄、过多的人情考虑等因素,均导致争议频发但索赔成功率不高的现状。

22、对建设单位履行瑕疵反应滞后。

对建设单位的履行瑕疵、违约等事项迅速作出反应,注重收集、保留证据,在法定期间、时效内主张相应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3、轻信口头承诺忽略书面约定。

对于建设单位的口头承诺尤其涉及数额较大的变化,应有签证意识,事先签下书面凭据或者事后督促书面确认。如通过微信、录音等对话方式确认的,应注重保留手机等原始录音载体。

24、指定分包模式下对索赔与反索赔主张不力。

重视指定分包单位的索赔与反索赔事项,指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问题、工期问题、影响现场施工进度等违约时,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向指定分包单位索赔,以免因指定分包单位的违约从而造成自身的损失。对于指定分包单位索赔涉及费用和事实的认定应由建设单位确定,以免出现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指定分包单位索赔后,建设单位拒绝确认情形。

七、其他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各项风险客观存在,施工环节之外也应注重日常经营风险管控。

25、无序的融资及担保。

加强融资管理,尽可能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融资结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施工实际需要选择融资期限及还款方式,拒绝以"高利借贷"方式饮鸩止渴,确保融资成本及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对于融入资金应提高使用效率,做到专款专用、流转顺畅,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和流失。提高责任风险意识,不盲目作出保证,根据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资信情况决定是否提供保证。确需提供保证的,尽量选择一般保证而非连带保证,或者在债务人提供自物担保基础上提供保证,降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的责任风险。

26、资金"走账"法律风险。

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合"走账"要求,原则上应予拒绝;重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实现工程款债权的重要性,不轻易放弃此项权利。如经过慎重考虑基于各种原因确需办理"走账"手续的,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工程款的真实支付情况,账户款项往来的事由及性质,避免在诉讼中出现工程款支付金额争议。对于有逃税、虚开发票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走账"要求应坚决予以拒绝,避免陷入共同犯罪的陷阱。



关键词:上海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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