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副部长黄明所作的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黄明说,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

黄明说,草案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加大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黄明说,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二是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三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四是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2日就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回应了社会关切,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审议中,与会人员就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破解安全生产行政监管困境、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展开热议。

据了解,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和防灾救灾的基础仍然薄弱,存在责任不落实、源头风险管控不到位、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等难题,形势复杂严峻。

鲜铁可委员建议,增设有关公益诉讼相关条款,特别应该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内容,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涉及的社会面广、职能部门多,在有些事项上,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工作职责界限不清的问题。韩晓武委员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安全生产监督活动中没有自身的私利,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有助于破解这一难题,提升国家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能力。

近来发生在山东栖霞的笏山金矿事故,迟报时间长达30个小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漏洞。郑功成委员说,应当建立更加明确、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对于瞒报、少报、变通报的处罚机制,尤其要严格,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更多代价。

此外,廖晓军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即由相关权威部门评估企业是否适合生产,如果不适合就要停产。

徐绍史委员说,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应该与时俱进,要考虑对新经济业态安全生产的规范。比如针对网约车平台以及外卖、快递的经营平台,经营单位如何负起安全生产责任,应该在安全生产法修改时予以考虑。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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