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建厅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提出: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 执行。

1、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

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2、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建设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投资总额。

3、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

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6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完整文件见下文⬇️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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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建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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