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书面核查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送到市住建局核查,原件留企业备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混凝土试验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
企业主要人员在核查时间近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2019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反映净资产);
企业办公、生产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购买发票、清单复印件。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0年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落实《湛江市全面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强化资质批后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近几年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批情况,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0年度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核查,规范行业管理,营造良好建筑环境。
二、核查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文件。
三、核查范围、内容、方式
(一)核查范围
经市住建局审批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在湛江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场所、设备、设施、技术负责人、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负责人等方面是否仍满足《标准》要求。
(三)核查方式
通过湛江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进行核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双随机抽取并公告,被抽中企业先行提供纸质核查资料送到市住建局进行书面检查,再由市住建局组成专项核查组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四)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书面核查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送到市住建局核查,原件留企业备查。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混凝土试验员的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
4.企业主要人员在核查时间近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5.2019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反映净资产);
6.企业办公、生产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7.《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购买发票、清单复印件。
四、监督检查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11月4日)
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对照《标准》要求自查整改,并在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企业人员库完善相关数据,确保企业主要人员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在此期间,企业应关注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批后资质动态预警信息提示。
(二)动态核查阶段(11月5日起至11月30日)
从11月5日起,我局将发出公告通知被抽中的被检企业实施动态核查,被抽中的被检企业先行提供书面的核查资料到市住建局核查,然后由住建局组成的专项核查组再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由专项核查组提前1天告知企业。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核查结束后,我局将发出通报公布核查结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我局将通过系统联动,禁止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不整改的企业,我局将依法撤回由我局核发的相应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落实对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管理,及时提醒、引导和督促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的核查资料要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被核查企业有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按不合格企业处理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三)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积极配合现场核查人员工作,确保资质人员在岗履职。对核查时临时不在岗人员,我局将不定时地反复抽查,三次都不在岗履职或发现有代签文件者将按挂靠处理。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6日
关键词:动态核查,抽查人员